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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网站备案流程


主办人/主办单位(公司)已有备案过,想新增域名,选择的备案类型。

 


1. 验证备案类型:

提交备案前,请先查询  主体(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及 域名  是否有过备案,来判断将要提交的备案类型及备案号,请点击工信部公共系统进行验证




应选择的备案类型:

新增ICP(首次备案): 主体未备案, 域名也未备案。

(首次备案,工信部查不到任何信息;如域名被其他主体备案,需先注销再提交新增,如何注销备案?)(验证后为此状态,请点击查看新增ICP备案流程

新  增   网  站: 主体已备案, 域名未备案。(主体不在我司,也可新增)

新  增   接  入: 主体已备案, 域名也已备案。

(将在别接入商取得备案号的网站转移至我司)(验证后为此状态,请点击查看新增接入备案流程

 



2. 进入我司ICP备案系统,录入备案信息,提交备案

我司备案系统(ba.chinac.com)与官网(chinac.com)登陆为同一账号,请使用星界链官网会员号及密码进行登入。



 


 

2.1 登入系统后,点击“备案业务管理->新增网站备案”,填写网站信息,并上传备案相关材料:网站信息如何填写?

主体备案号:填写备案类型验证后,工信部网址中查询到的“备案/许可证号”,例:【苏ICP备0001号】



 


证件扫描图片上传(附件上传多张请点击“更多”):

说明:相关资料待客户办理真实性核验手续后上传

个人名义备案需上传资料:

1、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扫描件(彩色);

2、网站负责人现场核验照片(需是当季服饰)(华云数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背景)(江苏/福建地区主体需至我司核验点拍照核验);

3、域名证书电子档。

单位名义备案需上传资料:

1、主办单位有效证件扫描件(彩色);

2、主体负责人(法人)有效证件原件扫描件(彩色);

3、网站负责人有效证件原件扫描件(网站负责人为法人时,只需上传法人有效证件);

4、网站负责人核验照片(需是当季服饰)(华云数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背景)(江苏/福建地区主体需至我司核验点拍照核验);

5、域名证书电子档;

6、企业法人授权书(网站负责人为法人时,无需上传)。

 

 


3. 填写完成后(如有多个网站,可继续新增网站),点击“完成 ”,您提交的备案信息将进入我司审核阶段,备案专员将对您提交的备案信息在1-3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及复审。

您提交备案信息后,备案专员会对主体信息、网站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预审及复审,有误则驳回并说明驳回理由,提交后请及时查看备案进度,如驳回请根据驳回理由在“备案进度查询-新增网站备案”处修改后重新提交。




4. 邮寄资料:

备案专员复审通过后,系统会下发备案《初审》合格通知并告知邮寄资料及说明。

真实性核验资料邮寄注意事项和邮寄资料地址说明如下:

需邮寄资料(原件):

1.《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网站负责人处签字,单位名义备案同时需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原件一式两份);

2.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 (签章原件一式两份);

3.授权书(签章原件一式两份)(单位名义备案网站负责人为法人时无需提供);

4.承诺书(签章原件一式两份)(上海/江苏/山西/广东主体备案时需提供承诺书);

5.责任告知书(签章原件一式两份)(江苏主体备案时需提供承诺书)。

邮寄地址:

厦门星界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楼之二9层905

邮编:361008

电话:0592-3167000-5

收件人:备案中心


备注:关于核验单、信息安全管理协议、授权书及核验单填写参考等相关资料请至备案系统下载:http://ba.chinac.com/index.php?mod=plugin_docs




5. 管局审核

我司收到邮寄资料并核验无误后,按照各省管局要求向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上报备案信息。管局审核周期一般在3-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管局审核情况,您可至备案系统“备案进度查询/备案操作日志”中查看,如驳回请根据驳回理由在“备案进度查询-新增网站备案”处修改后重新提交。管局通过后也可在工信部网站beian.miit.gov.cn查询到。




6. 备案完成

6.1 审核结果,我司/管局会直接短信和邮件通知用户/主办者。

6.2 备案成功,请妥善保管备案号及备案时相关信息,以便后续增加网站和修改备案时使用;网站开站之后,请在网站首页底部添加正确的网站备案号和工信部的备案查询网址。

 



提示:

1. 网站在提交报备资料后,备案状态将处于“正在备案中”,只有状态为“已备案”的网站才允许使用80端口接入互联网。另网站开站之后,请在网站首页底部添加正确的网站备案号和按备案号链接工信部的备案查询网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各网站在工信部备案成功之后,需在网站开通30日内到公司实际经营地或个人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可登入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安备案申请:www.be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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